尹青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双方签订赠与协议,该协议侵犯他人利益是否有效

发布者:尹青律师|时间:2017年09月25日|分类:公司法 |291人看过

双方签订赠与协议,该协议侵犯他人利益是否有效?

近几年来现实生活中关于赠与合同引起的纠纷越来越多,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就赠予协议相关内容进行分析,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案情简介:合同一方与第三方签订赠与协议

2008313日,胜达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达公司)与半山湾农场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约定胜达公司以2500/吨的价格向半山湾农场购买800吨优质冬小麦,合计价款200万元;半山湾农场应在2008331日前将800吨冬小麦全部运至胜达公司;胜达公司于200841日支付40万元货款,余款160万元于啤酒销售旺季过后始行付款,至2009115日前付清。时至20094月份,胜达公司仍有50万元货款未支付,生产也不景气。

20095月份,胜达公司以20万元的价格卖了生产设备,全面停产;同时应公司所在地明箜村委(明知胜达公司负债)的请求,与明箜村委会订立赠与协议,约定胜达公司将所有房产(价值40万元左右)赠送给明箜村委会,若胜达公司股东以后五年内在该村建厂,该村委会对于其土地使用和租赁村委所有房屋予以优先考虑。至起诉时,所有涉案房产均已过户。半山湾农场起诉要求以胜达公司卖去设备的20万元款项履行义务,并确认胜达公司与明箜村委的赠与协议无效。

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与第三方签订的赠予协议危害了原告的利益,该协议无效,支持原告诉求。

律师说法:

首先,胜达公司与半山湾农场签订了购销合同,半山湾农场有按时按质交付货物的义务,胜达公司则应负依合同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然而胜达公司将财产无偿赠与他人,导致不能履行支付货款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0条“赠与人为了逃避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如果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认定赠与无效。”的规定,胜达公司的赠与行为是无效的。

其次,明箜村委明知胜达公司负债,却以日后为胜达公司股东在其村建厂提供方便为诱饵,请求与其签订赠与协议。签订协议的结果是明箜村委无偿的得到价值40万的房产,胜达公司以其本应还债的财产赠与他人为其股东换来日后利益。明箜村委和胜达公司的行为显然侵害了第三人半山湾农场的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规定,胜达公司和明箜村委恶意串通,签订赠与协议,损害第三人半山湾农场的合法利益,其签订的合同应当无效。

以上是关于“双方签订赠与协议,该协议侵犯他人利益是否有效?”等问题的分析与回答,如果您还有疑问,不妨问问专业的律所,或者咨询我们专业的律师。

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