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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青律师
执业资质:1420120**********
执业机构: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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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尹青律师|时间:2017年04月26日|分类:婚姻家庭 |493人看过
【婚姻家庭】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有共同处理权吗?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具有专属于个人使用的特点,如个人的衣服、鞋帽等,应当属于夫妻特有财产。我国司法实践中,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时,一般也将 个人专用的生活物品,作为个人财产处理。价值较大的生活用品,因其具有个人专用性,仍应当归个人所有,这也符合夫妻双方购买该物时的意愿。况且,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多数情况下,夫妻双方都有价值较大的生活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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