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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发布者:尹青律师|时间:2017年02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291人看过

   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在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公告三个月期满后,由人民法院召集并主持。债权人会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宣布债权人会议职权和其他有关事项;

  2、宣布债权人资格审查结果;

  3、指定并宣布债权人会议主席;

  4、安排或者负责人接受债权人询问;

  5、由通报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财产、情况并作清算工作报告和提出财产处理方案及分配方案;

  6、讨论并审查债权的证明材料、债权的财产情况及数额、讨论通过和解协议、审阅清算组的清算报告、讨论通过的处理方案与分配方案等。讨论内容应当记明。债权人对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登记的债权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并作出裁定;

  7、根据讨论情况,依照规定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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