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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无法律依据的重新招标是一种违法行为—— 刘连臣

发布者:刘连臣律师|时间:2018年03月11日|分类:经济仲裁 |3008人看过

经常参与政府采购的同仁们都能体会的到,重新组织采购是采购人的一把杀手锏,采购人一旦自己的“意中人”未能中标,就会搬出《政府采购法》36条、37条之规定推翻本次招标,进行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是不是采购人的任性,直接引用《政府采购法》36条、37条重新组织采购是否恰当,本人将结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我国政府体系机构庞大,政府无疑成为最大的买家和卖家,通过政府采购获取政府订单已经成为商家日益发展的经营方式。政府采购法作为调整政府采购供需关系的法律,应该属于民事法律的范畴,但《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并没有将民事法律最基本的原则平等原则列为政府采购法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说从立法的角度,就没有规定采购人与供应商地位的平等,当然整个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始终贯穿着采购人的强势地位。为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的公正性,法律应该对采购人的权利作出限制和规范,加强供应商对采购人的监督,侧重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平衡采购人和供应商的地位,最终实现政府财政资金效率最大化,堵塞财政资金使用上的漏洞,促进廉政建设。

任何一项活动都会出现失误和差错,都需要有相应的补救措施予以救济,补救措施遵循的原则应该是节省原则。政府采购也不例外,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失误、差错也规定了一些相应的补救措施,采购人和监督部门应该有政府负责的高度责任感,在保证公平、公正、合法的前提下,遵循节省财政资金的原则,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补救措施规定了如下几种:

1、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评标中因评标委员会成员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补足后继续评标。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及时更换成员继续进行评标活动是最节省的,所以《办法》规定首先采用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补救措施。

2、组织原评审委员会重新评标。《办法》第六十四条“ 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投标人对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也就是说非因评标委员会成员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的评标结果错误,应该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纠正错误,这种补救措施效率最高,最节省。

   但令人遗憾的是《办法》仅仅局限于规定的四种情形,造成其他评审错误的纠正无程序可以操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规定无法衔接。

3、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评标。《办法》对出现不能及时更换、评委不足,评标委员或其成员违法违规行为,致使评标结果无效,且原评审委员会不适宜再继续评审,但招投标过程并无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形作出了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的规定。《办法》第49条、67条对此作出了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评审的规定。这也进一步说明《办法》遵循高效、节俭的原则,能不重新招标尽量不重新招标。

4、重新组织采购。重新组织采购是不得己而为之的办法,采购人应该慎之又慎,因为这种方式既降低采购效率,又浪费国家资财。重新组织采购往往是由于采购人严重工作失误或违法规为行为造成,应该对应采购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退一步说,如果出现重新组织采购的情况,就应该有采购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政府采购法》、《条例》和《办法》都对重新组织采购作出严格的规定,只有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时才可以组织重新采购。

《条例》和《办法》主要是对《政府采购法》36条废标规定的细化,重新组织采购主要分为三类,对应《政府采购法》36条的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第一类合格供应商不足三家;第二类采购文件违法违规,不公正需要修改,重新采购;第三类出现违法违规,不公正的情形。所以采购人重新组织采购应该严格按照《条例》和《办法》具体规定的重新组织采购的情形重新组织采购,否则就是违法违规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作者: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招标师、一建建造师、评标专家刘连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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