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连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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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商品房应注意的合同问题

发布者:刘连臣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1288人看过

你知道目前司法监督的死角在哪里吗?目前司法监督不到的地方是合同仲裁,请大家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一定要注意这一点。

大家都知道,合同约定仲裁条款的,发生纠纷到法院起诉,法院不受理,只能由约定的仲裁机构仲裁,仲裁机构的仲裁是一裁终局,没有任何救济措施,所以中国最牛逼的“司法”是仲裁机构,一锤定音,无法补救!有的会说民诉法和仲裁法规定了仲裁的撤销和不予执行程序,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仲裁或申请不予执行,说这种话的人一定是条文主义的书呆子,你可以看看那些规定就知道,哪条是你能做到的!

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来说,违约的一般是开发商,受害人一般是购房者,开发商提供的购房合同是他们精心拟定的条款,是不允许购房者修改的,是开发商精心策划对他们十分有利的合同内容,如果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的处理方式是申请仲裁的话,你可以想象到背后的关系是什么?建议你一定不要接受这一条款,否则对你后患无穷。怎样不接受这一条款呢?你自己动脑子解决吧!我只是提醒想购房的朋友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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