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连臣律师

  • 执业资质:1371119**********

  • 执业机构: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招标投标房产纠纷法律顾问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民诉法司法解释细化了诚实信用原则——诉讼欺诈将会受到法律制裁

发布者:刘连臣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行政诉讼 |1194人看过

首先《解释》规定,对于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的,证人提供虚假证言的,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擅自解冻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财产的,协助执行义务人协助当事人转移、隐匿财产的,可以予以罚款、拘留,并对构成犯罪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解释》规定,在对第三人撤销之诉进行审理时,发现原案当事人进行虚假诉讼的,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对于原案当事人予以罚款、拘留,并对构成犯罪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解释》对于《民诉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拒绝协助执行的行为进行了细化,包括接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允许被执行人高消费、允许被执行人出境、拒不停止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权属变更登记、规划审批等手续、以需要内部请示、内部审批,有内部规定等为由拖延办理。

第四,设置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老赖”要上黑名单了!

第五,《解释》规定当事人以及证人应当签订保证书,载明陈述为真实的保证以及愿为虚假陈述接受处罚等内容。并规定了当事人与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法律后果。借鉴了西方审判制度中的宣誓制度。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