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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是否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关系

发布者:李军律师|时间:2019年03月19日|分类:劳动纠纷 |38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除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外,保证劳动者享受年休假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基本案情】苏某在闽达公司工作长达7年,期间闽达公司一直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苏某遂以闽达公司没有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为由,通知闽达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闽达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及未休年休假工资,闽达公司以苏某未提前30日通知为由拒不支付,苏某遂提起仲裁,仲裁裁决闽达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但未支持年休假工资,双方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一审判决】苏某请求闽达公司支付2015年至2016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合计7655.10元,因苏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向闽达公司申请休年休假而闽达公司不同意安排,故不予支持。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闽达公司未缴纳苏某社会保险属实,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苏某以闽达公司未缴纳其社会保险并安排加班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就解除意向提前通知了用人单位,其诉请闽达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苏某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苏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理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享有即时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无需履行提前30日通知的义务。保证劳动者享受年休假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闽达公司未经苏某本人同意,未为其安排年休假,依法应当支付年休假工资。

二审判决】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因闽达公司认可苏某在闽达公司工作7年,该期间苏某于2015年和2016年未休年休假,亦未安排补休,闽达公司应当支付苏某该2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原判未支持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问题,因闽达公司未缴纳苏某社会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现苏某以闽达公司未缴纳其社会保险并安排加班为由解除劳动关系,闽达公司应当向苏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原判未支持苏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故判决撤销原判,由闽达公司支付苏某经济补偿金和未休年休假工资等。

【律师提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

《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等规定了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从以上相关法条中可以看出,劳动者可以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如劳动者因公受伤用人单位应承担其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其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同时用人单位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实践中如劳动者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又以用人单位违法未缴纳社保为由主张经济补偿的,满足一定条件下,用人单位可以不承担支付经济补偿的责任。但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用人单位还是应当主动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充分重视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并重点进行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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