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光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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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的一些裁判要点

发布者:宋光杰律师|时间:2016年06月16日|分类:工程建筑 |568人看过

开具发票与支付工程款并非对等义务。依据双务合同的本质,合同抗辩的范围仅限于对价义务。一方不履行对价义务的,相对方才享有抗辩权。支付工程款与开具发票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义务,前者是合同的主要义务,后者并非合同的主要义务,二者不具有对等关系,一方以另一方未及时开具发票作为拒绝支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双务合同表明双方均有义务需要承担,发包方需要承担的最核心的义务是按期支付工程款,承包方承担的最核心的义务是保期保质的完成工程。此外的义务为非主要义务。

譬如开具发票,虽然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开具发票,但是发包方仅仅以未开发票为由拒绝付款,显然是不合理的,发包方要求少付,甚至不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主要是承包方完成的工程不符合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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