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意义】
贵州茅台酒作为全国、乃至世界著名白酒,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市场需求大,供需矛盾较为突出,导致一些犯罪分子不惜铤而走险,对茅台酒进行假冒,既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又影响茅台酒声誉。加大对假冒茅台酒行为的打击力度,有利于整顿市场、保护品牌。对犯罪分子适用主刑和罚金刑,让犯罪分子既受到自由刑的处罚,同时又剥夺其经济上再次犯罪的能力。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刘某、郑某商议包装假冒贵州茅台酒后,由刘某出资、郑某组织陈某11人进行包装,共假冒贵州茅台酒4569件(6瓶装、500ml/瓶、飞天牌、带杯),合计27414瓶,非法经营数额共计41093586元。
【裁判内容】
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刘某、郑某等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各被告人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在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幅度内判处刑罚。遂判决:被告人刘某等13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100万元至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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