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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一车主将车辆转让却未办理变更手续 车祸后被搞得“头大”

发布者:让玉成律师|时间:2017年03月17日|分类:交通事故 |905人看过

更新时间:2013年11月24日来源:珠江晚报

  本报讯(记者韩秋亚)车子转让给他人后,却一直没有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这给原车主带来意想不到的麻烦。珠海市民林先生(化名)就遇到了这样的烦心事——车子转让之后发生车祸导致他人受伤,一审法院判处林先生承担连带责任,现在二审法院改判,林先生这才免掉无妄之灾。

  珠海市民接中山法院执行书

  不久前,珠海市民林先生突然收到中山第一人民法院邮寄的《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这让他十分错愕。经查得知,该起执行案件源自几年前他所卖的车辆。

  案情基本如下:2010年12月16日5时35分,李某驾驶中型客车途经中山市兴中道时,与正在骑自行车的王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事后王某被评定一个八级和两个十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承担全部责任。因涉案车辆登记的车主为林先生,王某将李某、林先生以及保险公司一并起诉至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该院审理认为:某保险公司承保了肇事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故该公司应当依据上述规定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超出赔偿限额部分,由被告李某补充清偿。被告林先生作为肇事车辆的车主将车交给无证驾驶的李某,是导致事故发生的过错一方,故林先生应承担部分民事赔偿责任。

  该院最后判决林先生承担25%的民事赔偿责任,合计7万余元。

  

  林先生不服上诉

  对此无妄之灾,林先生显然不服,他向中山中院提起再审,要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自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林先生称,早在2009年4月,他就通过二手车中介,以4万元将涉案车辆转让给古某。当天就将该车交付,一并交付的还有行驶证及其他证件。之后没多久,珠海市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为买卖双方办理了完税手续,并出具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因此,林先生的代理律师——广东玉成律师事务所让玉成律师认为:依据《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鉴于此,古某应为涉案车辆的所有人。

  让律师告诉记者,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没有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

  综上,林先生一方认为,古某作为涉案车辆的所有人,应承担涉案交通事故赔偿之责任。原审判决让林先生承担赔偿责任,而真正的责任人却故意不去办理变更手续,这显然有失法律的公正。

  对于林先生的说法,一审原告王某认为,机动车所有权的转移应以车辆管理部门的登记为准,肇事车辆一直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因此林先生仍是肇事车辆的车主,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林先生已把机动车转让给古某。即便已经转让交付,但林对肇事车辆迟迟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存在过错,因此他仍然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中院撤销一审部分判决

  法院二审查明,林先生已在2009年6月前将车辆转让交付给古某,因此肇事车辆的所有权已转移给古某,古某才是肇事车辆的实际车主。这与李某陈述的其不认识林某且肇事车辆系古某交给其驾驶的事实相互印证。

  二审法院同样认可了林先生一方提出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之相关说法。该院认为,由于肇事车辆已由林某转让并交付给古某使用,因此按照上述规定,林某不必对本案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林某申请再审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原审判决对肇事车辆实际车主的认定有误,应予纠正。

  中山中级人民法院最终撤销了一审中有关林先生的判决,林先生不必承担7万多元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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