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玉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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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信息技术苏州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与珠海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让玉成律师|时间:2017年03月22日|分类:知识产权 |142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556号

原告:苏州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竹园路99号,组织机构代码71680501-5。

法定代表人:苏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经举,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熊静,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唐家湾镇金峰西路台湾工业园21号一栋二层,组织机构代码61797589-5。

法定代表人: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让玉成,广东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某某电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一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室A栋201(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514216-1。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坤,男,汉族,1982年10月3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陵园路陵铁胡同5号2栋2单元11号,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某某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电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苏州某某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某某电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部分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州某某电子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某某电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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