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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入股实为借贷一案民事上诉状

发布者:吴运来律师|时间:2017年09月21日|分类:债权债务 |4686人看过

名为入股实为借贷一案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上诉人):王某,生于      日,住某市某区,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被上诉人(原审被上诉人):某公司,住所地:某市某区。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请求事项:

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

2、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返还出资款   万元,并从       日起按月息   标准向上诉人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还清日止。

3、判令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人因不服一审民事判决,认为该判决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特提起上诉,请求二审合议庭撤销原判,依法改判,理由如下:

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没有认识到一方面其实上诉人并没有成为被上诉人公司隐名股东的内心真意与意思表示;另一方面,其实被上诉人公司也没有接纳上诉人作为被上诉人公司隐名股东的内心真意与意思表示

(一)上诉人没有成为被上诉人公司股东的意思表示;被上诉人公司也没有接纳上诉人作为被上诉人公司隐名股东的意思表示

原审判决法院应从以下六个方面对上诉人是否属于隐名股东资格进行判断:第一,仅以公司收取上诉人出资不能确定隐名股东身份,且公司注册资本已由登记公示股东实际足额出资;第二,是否签订公司章程:上诉人并未签订公司章程;第三,是否进行股东名册登记:上诉人并未进行股东名册登记;第四,是否进行工商登记:上诉人并未进行工商登记,第五,是否存在成为隐名股东的合同约定或意思表示:本案中双方从未签订有关隐名出资的相关协议,也从未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约定,并未显示出投资入股意思表示的存在。上诉人在     月的转帐的行为并没有代持股协议作为基础,没有与公司约定彼此的权利义务关系。被上诉人收到上诉人投资款后,在长达六年的时间里,作为强大的公司法人,没有主动与上诉人就投资入股事项达成具体协议,也未就王某所进行的投资入股如何分取红利、如何承担亏损等决定投资入股关系成立的重要内容进行明确约定。更从未通知上诉人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和决策、从未通知上诉人公司财务状况和明细。从实质来看,作为被上诉人,该公司从未以任何行动来表达认可王某是公司的隐名出资人的内心真意以及意思表示。

(二)原审判决没有认识到:隐名出资纠纷中,是否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是判定是否属于隐名股东的实质标准,原审判决与权威的司法裁判规则相违背

1、上诉人从未有机会享受或行使任何股东权利,不符合判定实际出资人的实质标准。

我们认为,从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上看,上诉人均不具有与他人成立隐名与显名关系的协议,没有成为隐名股东的意思表示,并且在相关文件上并未显示其股东资格,亦不能仅以其出资而认定其股东身份,上诉人没有被登记为股东,也没有实际参与公司的管理或者经营,因此,上诉人不具备公司的隐名股东资格,上诉人也不能依据隐名股东资格而主张投资权益。股东权利可分为两类:财产权和管理参与权。前者如股东身份权、资产收益权、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后者如参与决策权、选择、监督管理者权、知情权、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而上诉人除了于     月转款给被上诉人以外,在长达六年的时间里 没有任何证据显示他享受、行使过公司法规定的任何一项股东权利。

2原审判决与权威的司法裁判规则相违背

……

3大量时间空档,有力地证实了上诉人所谓股东地位或者实际出资人地位的虚无

  ……

(三)公司在工商登记中注册资本已由章程中所列举的股东实缴完毕,本身就不存在代持股的问题。因为代持股关系中,虽然实际出资人的姓名不会在工商登记中显现出来,但隐名出资人的出资一定会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显示出来。

(四)原审判决没有认识到:股权认定表等并非是认定股东资格的依据

……。

三、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原审判决适用《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作为判决依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原因在于:法院以实际出资为标准来判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的前提是必须符合《公司法》解释(三)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必须是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有关于实际出资的合同约定。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谓的代持人张某以及被上诉人都并无此合同约定,无法判定双方真实的意思目的,出资行为的意图无法判定。因此,综上,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及隐名股东法律涵义、隐名投资法律特征的分析,上诉人并不符合该解释所指的实际出资人主体地位的法律特征,上诉人不是该公司的隐名股东。上诉人与公司之间实质形成的是民法意义上的项目合作合同关系。

四、原审判决违背了民法公平与诚信原则

原审判决最后得出的结论是“王某作为实际出资人入股某公司的事实清楚,其所占的股份指定由注册股东张某代持,本院予以确认”,这一结论违背了基本事实,违反了民法公平与诚信原则。

……。

试问上诉人转入被上诉人帐户的   万元对应的权利是什么?结合长达   年的实际情况来看,那就是享受了零权利。这显然是对坚持公平、诚信的民法基本原则的最大破坏。因此,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是实际出资人,不予退还出资对上诉人是极不公平的。这无异于鼓励和纵容被上诉人无偿的和无根据的占有上诉人的私有财产。

             五、原审判决没有证据支撑

1、上诉人从未“指定”张某作为股权代持人,所谓的代持关系是被上诉人杜撰的。

  ……

2、综观整个原审判决书,作为支撑上诉人作为实际出资人入股某公司的证据主要有四。这四份证据均不能达到被上诉人的证明目的。具体理由如下:

…………

总之,“新市场入股股金”一系列表述都清晰表明了被上诉人并无意让上诉人成为该公司的隐名股东。

六、上诉人到底是入股到被上诉人公司还是集资到“新市场项目”?

(一)一审法官想当然的认为,既然是公司收取的资金,那就一定是入股的出资

……。综上,上诉人的出资并未通过增资进入公司注册资本。

  (二)上诉人的出资实质上是投资注入“新市场项目”的一个项目建设资金

……。

七、结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间是基于新建市场这一项目的投资合作关系。

民商事交易坚持契约自由精神,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真意与意思表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间并无明确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来确定双方真实法律关系,同时,双方的实际行动也证明上诉人未要求主动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而被上诉人也未有任何实际行动使上诉人享受隐名股东的各种股东权利。双方从未有过投资入股的合意。因此,双方是基于被上诉人主持开发新建的新市场这一具体项目进行的投资合作关系。上诉人不是被上诉人的隐名股东,不是被上诉人的一份子,而是被上诉人的项目合作伙伴。

被告在法院两次开庭中有一系列清晰印证上述结论的代理意见。具体如下——

…………(庭审笔录第   页)。

总之,原审认定事实错误,法律逻辑混乱。实具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之情形,为此,我们对本判决不服,特向贵院提起上诉。希望贵院开庭审理,查清事实,撤销原判一、三项,依法改判。

此致

某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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