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运来律师

  • 执业资质:1500120**********

  • 执业机构:北京金开(重庆)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医疗纠纷公司法股权纠纷离婚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技术开发合同中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

发布者:吴运来律师|时间:2016年04月10日|分类:合同纠纷 |2961人看过

我国《合同法》第341条规定:“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合同法第341条所称“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包括当事人均有不经对方同意而自己使用或者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并独占由此所获利益的权利。

  根据以上规定,如合同双方关于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没有约定,且依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也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双方均享有该技术秘密的使用权和转让权,可以不经对方同意而自己使用或者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并独占由此所获利益的权利。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