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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老者历经四年合伙协议纠纷案终得圆满

发布者:毛律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1061人看过

一起因景泰蓝壁画引起的合伙协议纠纷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发回一审、再二审、再次发回重审,四年时间毛教授接受郎某某委托计算了上百遍的全部原材料价格、核实了几十遍的货款、四年时间奔波于法院十几趟,最终案件以再次发回重审,终得圆满,判决支持了六旬老者郎某某的实际合伙收益。

基本案情:

2006年,原告郎某某与被告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共同投资在北京市昌平区XX村设厂生产景泰蓝画。双方约定:被告出资2万元人民币,占共有份额51%,负责产品销售。原告郎某某负责生产与技术一级提供材料和半成品,出资攻占共同份额的49%,合作期限三年。协议生效后,原告郎某某向被告交付4084套成品,应当创收纯利润210多万。协议到期后,被告违反协议,拒不支付原告红利100多万。

争议焦点:

一、合伙期间的收益数额的认定问题;

二、合伙的支出问题;

三、对于未销售的出去的产品及半成品、原材料的分割问题。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个人合伙的定义】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个人合伙的规定。

合伙,是指各个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联合。它不同于普通的自然人,也不同于作为独立主体的法人。个人合伙是以合伙协议为基础的,合伙的权利义务关系都由合伙协议做出安排。比起法人,个人合伙更加自由,组织更灵活,没有太多法律限制,所有合伙人都基于合伙协议而结合在一起,形成经营的联合体。全体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说明合伙本身不是承担责任的主体,最终的责任承担者仍是参加合伙的各个合伙人。同时,合伙企业与个人合伙不同。合伙企业是经过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组织,其首先以企业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当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再由合伙人按照约定或者按照投资比例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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