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律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19**********

  • 执业机构: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行政诉讼刑事辩护土地纠纷房产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在校未成年学生使用轻微暴力强抢本校学生财物,情节严重行为怎样认定

发布者:毛律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求学教育 |1076人看过

【裁判规则】

未成年犯罪人主观上明显带有争强逞能、以强凌弱的动机,客观上实施了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更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特征。考虑到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因此对这些未成年犯罪人以寻衅滋事罪定罪量刑更符合法律法规的刑事政策的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多次抢劫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 )项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