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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有限公司诉××县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家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发布者:毛律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9日|分类:知识产权 |546人看过

山东省××有限公司诉××县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家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点】

判断具有地域性特点的商品通用名称,应当注意从以下方面综合分析:

(1)    该名称在某一地区或领域约定俗称,长期普遍使用并为相关公众认可;

(2)    该名称所指代的商品生产工艺经某一地区或领域群众长期共同劳动实践而形成;

(3)    该名称所指代的商品生产原料在某一地区或领域普遍生产。

《商标法》第59条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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