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律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19**********

  • 执业机构: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行政诉讼刑事辩护土地纠纷房产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双方签订法人股转让协议中确定了转让对价以及所有权的转移问题的,不属于股权的代持或挂靠】

发布者:毛律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8日|分类:合同纠纷 |544人看过

【裁判规则】股权的挂靠或代持行为,也就是通常意义上的法人股隐名持有法人股隐名持有存在实际出资人和挂名持有人,双方应签订相应的协议以确定双方的关系,从而否定挂名股东的股东权利。对于一方原本就是法人股的所有人,对方则是通过有偿转让的方式取得法人股的所有权,双方所签订的是法人股转让协议,协议中确定了转让对价以及所有权的转移问题的,不属于股权的代持或挂靠,可以认定双方是通过出售方式转移法人股的所有权,即使受让方没有支付过任何对价,出让方也已丧失了对系争法人股的所有权,而只能根据转让协议主张相应的债权。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