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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房产过户需要审查哪些内容

发布者:毛律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房产纠纷 |985人看过

房产过户时,房产过户的相关部门需要审查过户的有关事项。那么,2015年房产过户需要审查哪些内容?在房产过户时,需要重点审查哪些内容?房屋转让过户的规定有哪些?2015年房产过户手续费用有哪些?

房屋转让过户的规定

一、房产过户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合法、有效;

二、房产过户申请书填写的内容与提供的材料是否一致、无误;

三、房地产的权属是否清楚,有无权属纠纷或他项权利不清的现象,是否属于《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不得转让的范围;

四、房产过户受让人按规定是否可以受让该房地产;

五、买卖的房地产是否已设定抵押权;

六、买卖已出租的房地产,承租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七、买卖共有的房地产,共有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八、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认为应该审核的其他内容。买卖双方当事人对于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过户决定有异议,可向市房地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手续费用

1、5年内的房屋过户,需要由卖方交纳个人所得税,营业税5.55%,满5年大于140平方米的收差额营业税。(营业税5.55%,包括了销售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三个税种)

2、第一次过户要交纳契税,小于等于140平方米是2%,大于140平方米是4%契税(财政部门收取)

3、6元/平方米的手续费(房管局收)

4、房屋评估费按评估后总价的5‰收(评估事务所收)

5、公证费最高300元

根据以上各项费用您自己一算便知。

出租

(一)土地收益:按出租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5元征收,由出租方缴纳;

(二)营业税、房产税、教育费附加、社会事业发展费、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按租金收入10%的综合征收率征收,由出租方缴纳;

(三)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按现行规定征收;

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税费

(一)土地出让金:按国家、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 所得收益缴纳(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免缴):由卖方缴纳。按成交价扣除当地政府公布的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和卖方按本规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印花税、监证费 后的净收益,按超额累进比例缴纳。成交价高于当地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 均单价50%以下的部分,按20%缴纳所得收益,80%归卖方;成交价高于当地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50%以上的部分,30%缴纳所 得收益,70%归卖方。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净收益全额缴纳。

(三)印花税:0.1%,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

(四)契税:小于90平方米是1%,大于90平方米小于等于140是1.5%,大于140平方米是3%,由买方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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