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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贩卖毒品构成的犯罪原因有哪些该如何处罚

发布者:毛律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981人看过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这个责任的承担需要哪些法规进行一定的监督呢?下面杰睿律师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构成的犯罪原因有哪些?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制度和人民的身心健康。

2、客观方面表现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本罪为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中的一种行为,即可构成本罪。

3、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任何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依照《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贩卖毒品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本罪在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仍然走私、贩卖、运输、制造。

《刑法》对走私毒品罪分别情形,规定了不同的刑罚:

(1)走私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它毒品数量大的;走私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武装掩护走私毒品的;以暴力抗拒检查,情节严重

的;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走私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 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走私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 克或者其它少量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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