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律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19**********

  • 执业机构: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行政诉讼刑事辩护土地纠纷房产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公有住房出售的特殊要求>

发布者:毛律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房产纠纷 |792人看过

公有住房出售有着特殊的程序性要求:

1、需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在国有住房出售前,出售的单位必须经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才能组织出售。

2、公有住房出售应坚持“先评估、后出售”的原则。房地产评估,是指房地产专业估价人员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采用科学的估价方法,并结合估价经验与对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分析对房地产最可能实现的合理价格作出的推测与判断。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市场价进行评估。

3、国有住房的出售价格必须经过核定和批准。为防止低价出售国有住房,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国有住房的出售价格必须经过核定,由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评估价格的基础上进行。最终出售价格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4、国有住房出售后办理过户和产权登记时必须提供特定的批准文件与资料。出售国有住房的单位和个人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和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时,须提交下列文件:

(1)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国有住房产权变动或核定的产权比例文件。

(2)财政征收机关开具的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