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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某与与北京首线新业公司纠纷

发布者:毛律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劳动纠纷 |864人看过

案件描述

【基本案情】

原告北京首线新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北京昌平。

委托代理人王世某

被告蒲某,男,1966年出生,北京首线新业有限公司职员,住所北京昌平。

委托代理人毛延亮,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北京杰睿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蒲某于1995年12月20日与北京首钢一线材厂劳动服务公司拔丝加工厂签订劳动合同,其合同终止日期是2003年12月20日,首线拔丝厂于2003年 11月20日对蒲某出具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蒲某与单位劳动合同期满终止。首线拔丝厂于2003年12月29日变更首线新业公司。蒲某于 2003年12月21日到鑫隆建业公司工作,首线公司是鑫隆建业公司的最大股东,其投资股份占30%。蒲某与鑫隆建业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其合同终止日期为2006年12月20日。首线公司向鑫隆建业公司开具《职工调配介绍信》,其介绍信说明了首线公司将蒲某等四名职工介绍鑫隆建业工作。鑫隆建业于 2006年5月15日对蒲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并给与经济补偿。首线公司于2006年8月1日起对蒲某实施待岗,蒲某自2006年8月1日以后每月领取待岗工资830元。首线公司于2008年4月22日对蒲某解除劳动合同。后蒲某认为公司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产生纠纷,诉至昌平法院。

【法律意见】

摘录:非劳动者本人的原因从原工作单位安排到新的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工作单位的年限应合并计算到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劳动者无过错被新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劳动者没有领取经济补偿金而被原用人单位招回继续工作的,其工龄应连续计算。首线公司是鑫隆建业公司的最大股东,其出具介绍信介绍蒲某去鑫隆建业公司工作,而且蒲某与鑫隆建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又被首线公司招回继续工作,其工作年限应合并为首线新业公司的工作年限。…………。

【法庭判决】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北京首线新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北京首线新业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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