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志清律师
韩志清律师,1989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1995年取得律师资格,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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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去世或丧失能力后,成年姐姐必须扶养弟弟吗?

作者:韩志清律师时间:2021年04月1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38次举报


 近期

《我的姐姐》这部电影热映

讲述了父母意外去世

成年姐姐扶养未成年弟弟的故事

电影引发了

网友的热烈讨论

很多网友也有一个疑惑

姐姐有义务扶养弟弟吗?


01


父母双亡后,姐姐有义务扶养弟弟吗?

关于亲属之间的照顾,法律上有三种具体形态,分别是长辈对晚辈的抚养、同辈亲属之间的扶养、晚辈亲属对长辈亲属的赡养。


关于兄弟姐妹之间扶养关系在《民法典》第1075条中有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075条第一款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第1075条规定并不是此次《民法典》的创设,此前《婚姻法》第29条对于兄姐的扶养义务作了同样的规定。


日常生活中“兄弟姐妹”一词所指的范围非常宽泛,包括了堂、表兄弟姐妹等,但是第1075条规定中的兄弟姐妹指的是同胞兄弟姐妹和法律拟制的兄弟姐妹,也就是包括了有血缘关系的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兄弟姐妹,和因收养、重组家庭产生的养兄弟姐妹和继兄弟姐妹,不包括表亲、姻亲关系形成的兄弟姐妹。表亲、姻亲之间,可以出于伦理、道德,对生活困难的亲属予以照顾,不具有法律的强制力。


对于未成年人,首先由其父母履行相应的抚养义务。当父母双亡或者确实没有能力抚养的,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兄姐有法定义务,对父母的抚养义务进行补位。补位时,祖辈还是同辈亲属之间没有顺序之分,应当结合实际情况,从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确定由谁抚养或扶养。前面承担了抚养、扶养义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兄姐,如果此后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孙子女、孙子女、弟妹成年并有了负担能力以后,应当对他们尽赡养或者扶养的义务。


02


姐姐因扶养弟弟生活困难怎么办?

《民法典》第1075条规定的是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这就意味着当扶养义务人也就是兄姐不履行义务时,权利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履行。如果拒绝扶养义务,遗弃被扶养人,情节恶劣的,还会被依法追究遗弃罪的刑事责任。


若成年的兄姐,能通过劳动获取收入或有其他财产作为生活来源,但如果因为扶养弟妹造成自己生活艰难时,还必须承担扶养义务吗?当因为扶养义务过重而对自身生活造成损害时,损害到什么程度就不用负担义务了呢?虽然《民法典》没有针对这种情况的具体规定,但我们认为,当兄姐因履行扶养义务而无法保障与自身身份相当的正常生活需要时,应该认为不具有负担能力。而损害达到何种程度就不用再负担义务,应当具体结合案情和证据予以判断。


03


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尽到怎样的义务?

我国关于家庭关系中保护未成年人的条款集中规定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三章家庭关系的第二节中。首先规定了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抚养,是指父母抚育子女长大,为他们的生活、学习提供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等物质的条件,充分保障他们健康成长。教育,是指父母按照法律和道德要求,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知识技能培育和健康人格养成,进行正面的管教和引导,对错误思想和不良行为进行批评和惩戒。除抚养和教育外,父母与子女间还有监护与被监护关系。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监护的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代理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不得借监护谋取个人利益。当出现有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时,按照《民法典》第36条规定,可以撤销监护人监护资格,撤销监护资格后,不能再以任何理由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不得再代理被监护任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不再享有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但不免除其负担的义务。


离异家庭经常容易出现子女权益保障的纠纷。如果父母是协议离婚,双方应当对子女抚养的事项协商一致,如果是诉讼离婚,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法院会作出判决,认定子女由其中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支付相应的抚养费。孩子的成长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可能面临物价上涨、生活费、学习费用提高,或者生病遭遇意外产生大额支出等情况,原来的抚养费数额已经不能满足实际需求了,这种情形下可以请求变更抚养费,以保证未成年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学习需要。

来源:京法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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