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志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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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户”反向“债主”追索欠款

发布者:韩志清律师|时间:2019年05月09日|分类:债权债务 |492人看过


2015年10月债户秦某因公司经营过程中急需资金周转,向债主刘某借款14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 5%,并且先预付第一个月的利息7万元,刘某实际向秦某转款133万元。此后,秦某每月通过本人账号按本金140万,月息5%的标准,向刘某提供的账号付款,月付款额为7万。截止至2018年秦某已累计向刘某支付款项合计343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利息实行“两限三区”原则:以年利率24%和36%为两限制:24%以下的利息都保护;超过24%不到36%的部分看作自然债务,给了的不用还,没给的不能再要;超过36%的部分一律不保护,给了的要返还。

 

两限

法律应予保护的固定利率为年利率24%。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不能超过年利率24%。利率超过年利率36%部分无效。

 

三区

1.司法保护区(≤24%)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2.自然债务区(24%-36%)

借贷双方若约定的利率区间在24%至36%之间,则超过24%的利息部分,属于自然债务。如果已支付该部分利息,属自愿履行范畴,不能请求返还;如果尚未支付该部分利息,请求借款人支付的,不予支持。

 

3.无效区(36%+)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应予支持。

 

秦某得知与刘某约定的月利率5%标准,已经超过法定利率,秦某已支付刘某的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应属无效,有权要求刘某返还超额支付的款项。秦某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已向刘某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的部份款项,直接折抵借款本金及合法利息,每次递减本金后,再计算下一期本金及利息。经计算,秦某还款到第29期时,借款本金就已经全部还清。后期多付20期款项合计1431204元,予以返还。

 

律师提醒:民间借贷对于利息保护实行“两限三区”,简单易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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