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国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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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浙江铁诚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人身损害继承工程建筑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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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购七天无条件退货的相关规定

发布者:杨国勇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人身损害 |1157人看过

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加强网络交易规范日显重要。2014年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其中第十六条规定:

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加强网络交易规范日显重要。2014年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其中第十六条规定:

网购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时如何要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正)》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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