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民事生效裁判我是否在任何时候都能申请再审?
●不是。您一般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您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
●您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不得申请再审,但您可就离婚案件已经处理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
法条提示:《民事诉讼法》第200、202、205条。
二、申请再审、申诉后,是否能停止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执行?
●您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不停止原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 您就刑事案件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法院决定再审,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被告人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或者可能经再审减轻原判刑罚而致刑期届满的,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必要时,可以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您对行政案件提出申请再审的,原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法院决定再审的,原判决的中止执行。
法条提示:《民事诉讼法》第199条、206条,《刑事诉讼法》第241条、《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82条、《行政诉讼法解释》第7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