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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挂情形下的主体责任承担

发布者:董修志律师|时间:2020年10月02日|分类:交通事故 |757人看过


挂靠情形下的主体责任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照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20121221日,法释〔201219号)第3条。

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根据连带责任的特征,挂靠情形下,在实体权利上受害人可以要求挂靠人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被挂靠人承担责任。但在诉讼中,为查明事实、明确责任,受害人只起诉挂靠人(被挂靠人),挂靠人(被挂靠人)要求追加被挂靠人(挂靠人)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当事人均未申请追加,人民法院也应依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5条规定,依职权追加另一方为共同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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