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修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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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发布者:董修志律师|时间:2020年07月19日|分类:合同纠纷 |322人看过


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聘请人(甲方)******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受聘执业机构(乙方)*****律师事务律师    代表人:

  甲、乙双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经协商就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1、法律服务范围

  甲方聘请乙方为常年法律顾问,在下列方面为甲方提供经常性法律帮助:

(1)就甲方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出具法律意见书或进行指导,草拟、审查、修改法律文书,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2)应邀参与甲方的经营或其它重大事项的决策或谈判;

(3)协助甲方展开法律普及活动;

(4)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或者参与非诉讼谈判、协调、调解。

(5)应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6)应甲方要求,代草拟甲方诉讼案件的应诉和上诉资料,准备有关诉讼案件的举证材料和法律文件;

(7)办理双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8)若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参加诉讼、仲裁、调解活动以及其它民事代理活动时,应另行办理委托手续,乙方应优先接受委托,律师收费标准给予30 %优惠。

3、聘请年限

(1)双方商定乙方为甲方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期限为 20207月20起至2021720日止。

(2)合同终止后,如甲方继续需要法律服务,双方再行签订合同。

4、常年法律顾问费

(1)乙方的服务费按月收取,每月收取****元。

(2)甲方每月20日向乙方支付。

5、其他费用

  双方商定下列与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有关的费用开支由甲方负担,且未包含在本合同第4条的常年法律顾问费中:

(1)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长春市市外交通、住宿、通讯,电信,文印等);

(2)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委托审计、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其他用于收集资料的费用);

(3)上列其它费用由乙方向甲方按实报销。

6、乙方的义务

(1)乙方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乙方应当勤勉尽职,依法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维护甲方的最大利益;

(3)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发表顾问意见;

(4)乙方无权超越甲方授权行事。如果确有需要,应当由甲方另行给予明确的授权;

5乙方对甲方负有保密义务。

8、甲方的义务

(1)与乙方诚信合作,为乙方开展工作提供方便,向乙方如实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事务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2)如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乙方;

(3)如变更联系信息,应当及时通知乙;

(4)按照约定支付常年法律顾问费和其他费用;

(5)向乙方提出的要求不应与法律以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相冲突。

7、保密

(1)乙方对于甲方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应当保守秘密,在未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2)客户有特殊保密要求的,应当另行签订保密协议,以保密协议的约定为准。

8、利益冲突

  乙方应将已经或正在或可能存在的为与甲方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情况如实告知甲方。在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下,甲方有权且应当选择继续签订/履行合同或改变委托权限或解除合同;乙方有权做出回避的安排。

9、其他法律事务

  乙方均无权利和义务代理甲方处理本合同约定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范围以外的其他法律事务。甲方如确需乙方提供有关其他法律事务的服务的,应当与乙方另行签订法律服务委托合同。

10、合同的解除、终止履行

(1)经书面通知,甲方有权随时以任何理由解除本合同,该解除通知在乙方收到之日生效。一旦收到解除通知,乙方立即停止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2)如果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常年法律顾问费和其他费用且延期超过三十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但应书面通知甲方。

(3)若甲方要求达到的目标有违法律工作者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则乙方有权随时终止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但应书面通知甲方。

11、免责

  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实际/继续履行,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12、合同的可分性

  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导致部分无效,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仍保持原有的效力,应当予以履行。

13、通知

  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通知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对方,送达方式可为邮寄、挂号邮寄、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各方均可分别视需要选择合适的送达方式。

14、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效力相同。

甲方                       法定代保人:

乙方:                       代表人

                     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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