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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的确定

发布者:董修志律师|时间:2020年07月01日|分类:婚姻家庭 |299人看过


离婚损害赔偿

《婚姻法》46条确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也就是说在法定情形之下,离婚夫妇中无过错的一方有权请求有过的方承担偿责任这个规定比较原则,在现实操作起来也有一 定的难度。在(《婚姻法》解释(一))中对此在实体和程序上都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一) 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仅适用于夫妻因方有重婚、 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这四种情形之一 而导致离婚,且对方无过错的情形。既然《婚姻法》仅规定这四种情况才能适用损害赔偿,且未加兜底条款,就不能随意扩大损害赔偿的范围。仅有婚外性行为,即使“捉奸在床”,其精神赔偿的诉求,也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在具体实践中要注意以下问题:1、根据《婚姻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婚姻法》第46条所说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但是由于没有规定确定的期限和具体情形,所以在实践中操作较因难。 司法实践中般将“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理解为3个月以上。2、关于有配偶者与婚外同性同居的问题,或者是赌博、吸毒等导致婚姻破裂的,损害赔偿于法无据。在实际审判中,对这种有婚外性关系又不符合《婚姻法》46条赔偿范围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财产分割上作出权衡,主要照顾无过错方对有过错方少分或不分,以此来弥补法律规定上的不足.3离婚损害赔偿必须是由于《婚姻法》46条规定的四种过错导致离婚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发生,未婚谈何离婚损害贴偿?因此,如果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当事人提出的离婚损害害赔的请求不于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单独依据《婚烟法》第46条的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离婚过错损害赔偿适用的主体1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婚姻法》规定高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是无过错配偶一方。在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只能是无过错的配偶一 方且对方存在常过错。如果配偶双方均有过错或双方均无过错的,就不能适用离婚报害赔偿。这里的“过错”应作狭文理解,是指具有《(娇姻法〉第46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行为。 在因家庭暴力而离婚的情形下,受害方并不限于夫或妻,有时还包括子女等其他家庭成员,但是子女等要求的赔偿并非是离婚损害赔偿,而是一般损害赔偿,可以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要求赔偿。2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对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婚姻法解释(-))第29条中明确规定,只能是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即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人的配偶,而不包括第三者。

(三) 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程序。离婚损害赔偿适用于诉讼离婚,也适用于协议离婚。夫妻协议离婚后,如发现另一方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情形导致离婚的,也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根据(婚姻法解释(-))第3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把《婚姻法〉第46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46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1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 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论的同时提出。2、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论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3、无过销方作为被告的离斯诉论中,一审时被告未基(婚姻法)第46条规定提出损害赔位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朝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四)离婚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根据《婚姻法解释(-))第28条的规定,《婚姻法》46条所规定的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使精 神 损 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释》的有关规定。物质损害赔偿可以支付如偿金等方式式承担:精神报高赔偿可以根据无过错方的请求判令有过错方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确定,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根据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所造成的后果、过错方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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