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
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君略律师事务所接受王某某委托,指派张航律师担任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对于公诉人指控王某某贩卖毒品罪及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二、公诉人在庭审过程中已经采纳被告人构成坦白的辩护意见,对其应当核减刑期10%到30%;
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属于尽早认罪、彻底认罪、稳定认罪,对于其应当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四、根据公安机关对于查获毒品的鉴定,十包中有两包没有毒品成分,可见其贩卖的毒品纯度低,对于这一点,也请法庭予以酌情考虑;
五、被告人自身有严重的毒瘾,自己对于毒品的消耗量较大,且被告人没有正当收入,存在以贩养吸的可能性;据相关证人证实,其他吸食者有相当分量的蹭吸、赠送的情况,对于这一部分毒品也不应当认定为贩卖。
综上,请求人民法院对于被告人王某某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