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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协议

发布者:郑佳佳律师|时间:2020年06月04日|分类:合同纠纷 |526人看过


股权代持协议

甲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委托内容

      日,    签订《  股东协议书》,约定  公司总投资总额为  万元,其中  投资  万元;  投资  万元。其中  所投资的  万元有  万元实际是  实际出资的,由  代为持有,实际股东权益由  享有。

后众股东因经营需要,给        日新注册了营业执照“莆田市  有限公司”,全部投资款项用于新公司经营。并工商登记注册资本  万元,其中  持股  %、  持股  %现甲乙双方确认,乙方  持股的  %中,有  %股份是甲方  所有,现自愿委托方作为自己对  %股份的名义持有人。

第二条 委托权限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将受托行使的代持股权作为在莆田市  有限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在工商机关予以登记、以股东身份参与相应活动、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行使公司法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作为代持股份的实际出资者,对莆田市  有限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乙方仅以自身名义代甲方持有该  %代持股份所形成的股东权益,而对该等出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不享有任何收益权或处置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的转让、质押、划转等处置行为)。

2在委托持股期限内,甲方有权在条件具备时,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乙方须无条件同意,并无条件予以配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甲方作为代持股份的实际所有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并有权基于本协议约定要求乙方赔偿因受托不善而给自己造成的实际损失。

4甲方认为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时,有权依法解除对乙方的委托并要求依法转让相应的代持股份给委托人选定的新受托人。

第四条 方的权利与义务

1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委托第三方持有上述代持股份及其股东权益。

2作为公司的名义股东,乙方承诺其所持有的股权受到本协议内容的限制。乙方在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行使表决权时至少应提前7日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书面授权。在未获得甲方书面授权的条件下,乙方不得对其所持有的代持股份及其所有收益进行转让、处分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也不得实施任何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3乙方承诺将其未来所收到的因代持  %股份所产生的任何全部投资收益(包括现金股息、红利或任何其他收益分配)均全部转交给甲方,并承诺将在获得该等投资收益后3日内将该等投资收益划入甲方的银行账户。如果乙方不能及时交付的,应向甲方支付等同于同期银行逾期贷款利息之违约金。

第五条 委托持股期间

甲方委托乙方代持股份的期间自本协议生效开始,至乙方根据甲方指示将代持股份转让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人时终止。若乙方不配合办理变更登记,所产生的一切诉讼费用(含诉讼费律师费等)由乙方承担。

 争议的解决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请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本协议一式两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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