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佳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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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医疗事故如何要求医院赔偿?

发布者:郑佳佳律师|时间:2019年08月27日|分类:人身损害 |1920人看过


----胜诉案例分析介绍   

【案情简介】:

1、原告因不慎摔伤致右小腿疼痛就诊于被告莆田市XX医院急诊科,被告的医生草草对原告进行“右小腿清创缝合术”后便将原告送入住院部住院治疗。出院后原告的脚趾仍无法活动。

后经另一家XX医院诊断,发现被告在此前的诊断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错误诊断原告拇长伸肌腱断裂,没有诊断出原告趾前伸肌腱断裂错误将原告的趾前伸肌腱远断端与胫前肌近断端相接。

经鉴定,原告的伤残程度为十级伤残。

2、被告莆田市XX医院辩称:原告存在右胫前肌腱及踇长伸肌腱断裂,被告诊断正确且在整个诊疗活动过程中诊疗行为均符合诊疗规范和操作规范,不存在医疗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目前的症状系因常见并发症被告无关。

 

审理过程】:

为查清本案事实,院依职权通过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福建八闽司法鉴定所对被告在治疗原告疾病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若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原告邱凤妹的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进行鉴定。

福建八闽司法鉴定所作出八闽司鉴所(2016)临鉴字第016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告莆田市第一医院存在缝合过程中胫前肌腱缝合不够牢固结实的过失。

医院过失行为延迟患者达到最佳愈合的时机,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其参与度考虑为30%-40%为宜。

 

 

判决结果】:

院酌情确定被告莆田市第一医院对原告邱凤妹的损害应承担35%的赔偿责任。

 

律师意见】:

我国现行医疗事故处理的法律法规体系,主要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民法通则》《侵权法》为依据,由患者及其家属起诉医院,而不直接起诉医生;以认定医疗机构侵权责任、向患者赔付医疗损害赔款、保证医院和医师正常业务开展、加强医院管理责任为主要法律适用。

按照《刑法》医疗事故罪对医疗事故直接责任人进行刑事追究,是一个在国内外一直有争议和执法定夺难以掌握的难题。《刑法》中有关医疗故意犯罪,即以医疗为手段故意杀人或侵害患者权益,应当受到法律制裁,界定和处罚均无异议。争论的焦点是医疗过失犯罪的界定和处理,罪与非罪的界定,即医疗事故犯罪与一般的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医疗意外的界定,其次是医疗事故罪与刑事犯罪中的较大责任事故、玩忽职守罪、过 失致人死亡或重伤罪的界定。

因此,建议当事人选择民事诉讼途径,主张侵权责任赔偿更为合适。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鉴定意见书系具备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人员共同作出,该鉴定意见书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因此,只要当事人手上有鉴定机构的伤残鉴定结论,即可依据其计算赔偿数额并提起诉讼,诉前或诉中均可提出对医院责任比例的鉴定,按照责任比例最后承担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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