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佳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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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怎么判断分居时间

发布者:郑佳佳律师|时间:2016年08月31日|分类:婚姻家庭 |540人看过

一、分居时间如何计算

(一)法律上的分居必须是感情不和导致分居

夫妻分居的原因有很多,可能是异地工作,可能是长时间出差等等,但是作为离婚理由的分居则必须是因感情不和导致分居。也就是说,分居并不是被迫的,而是夫妻自愿选择的、有意为之的。

(二)最后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计算到提出离婚诉讼

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一般依一方的提出或双方协议(含默示行为)的时间而定,如双方意见不一致,则由法院查明;在无法查明的情况下,一般以一方提出分居时间较短的作准为宜,这样有利于维护家庭的稳定性。

(三)不能累计计算

法律中所说的“分居”的时间,必须是持续不断的,即从双方最后的同居状态结束时起至一方起诉离婚时。在“时断时续”和“分分和和”的情况下,分居时间不应累计计算,而是以最后一次分居的时间为起算点。

二、哪些证据可以证明夫妻分居两年

(一)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

(二)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三)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协议,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

(四)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五)人证,如朋友、亲戚或邻居,除了证人证言外最好再辅佐以其他的证据,这样被法院采信的几率高。

  (六)村委会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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