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佳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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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某某诉被告李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发布者:郑佳佳律师|时间:2016年07月21日|分类:交通事故 |997人看过

案件描述

2015年11月28日,被告李某某驾驶闽DXXAXX小型轿车沿莆田市涵江区黄安路华侨二期往涵江区六一路方向行驶,途径涵江区下林安置房工地路口时,撞及原告郑某某驾驶的闽BQBXXX号二轮摩托车,造成原告郑某某及摩托车乘客郑X某受伤,二车均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


办案过程

原告于事故发生当日,被送往莆田涵江医院救治,后于2015年11月30日在九五医院住院治疗38天。事故发生后,被告李某某垫付给原告人民币27547.85元。后双方协商未果,原告于2016年5月25日起诉至法院。后在法院的开庭审理并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律师观点分析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等。

其他各项费用一般都有法定的标准,实践中争议也比较小。争议比较大的部分,一般在于伤残赔偿这一块,首先,在于伤残等级的异议;其次,在于城镇标准还是农村标准的争议。

伤残等级一般由专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实践中,保险公司在庭审中都会要求重新鉴定,重新抽签选一家鉴定机构再行鉴定,若时间和经济能力允许,再行鉴定大部分是结果一样,但若急需赔偿金用于生活,与保险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一般就不会重新鉴定。

城镇标准和农村标准,影响在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这主要三块。原则上提供户口本来认定农村或者城镇。如果农村户口要按照城镇标准来赔偿,就要提供其他证据来证明;居住证、社区证明(证明在城镇居住满一年)、劳动合同、社保单、工资表、证人证言等(证明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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