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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福建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者:郑佳佳律师|时间:2016年06月27日|分类:合同纠纷 |655人看过

案件描述

2013年7月10日,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某某公司签订《电渣压力焊班组承包合同书》1份,该合同主要约定:被告某某公司将位于某某片区改造安置房建设项目中的钢筋电渣压力焊工程委托给原告施工;承包范围为本项目工程所有电渣压力焊;付款方式为每月30日前完成的工程量经现场施工员审核确定后,于次月10日前支付完成量的80%工程款,已焊接未出合格检测报告的工程承包单价的50%计算支付,本工程结构验收通过后的15日内,支付完总工程量的剩余款项。被告某某公司的项目负责人陈某某在该《承包合同书》中的发包方代表人处签名并加盖被告公司某某片区安置房建设工程技术资料专用章。合同签订后,原告赵某某依约定开始施工,并于2014年10月完工且验收通过。被告某某公司验收合格后于2015年2月9日出具《班组结算表》1份,是由被告公司的项目负责人陈某某、技术负责人员刘某某等人在该结算表上签字,确认电渣压力焊班组的工程量为370711根,工程款合计人民币815564元。因被告某某公司仅陆续向原告赵某某支付了工程进度款640000元,现尚少余款人民币175564元拒不支付,致诉讼。

办案过程

原告方为支持其主张,提供了以下几组证据:

证据一、《电渣压力焊班组承包合同书》、《班组结算表》复印件各1份,以证明:1、原告负责施工被告位于某某片区改造安置房建设项目中的电渣压力焊工程;2、经被告验收合格结算,原告完成工程量的总价款为人民币8155564元。

证据二、照片打印3张,以证明:原告完成施工的电渣压力焊工程系楼房的隐蔽工程,被告检验合格交收后,又在该工程基础上进行砌砖、粉刷工程,现该工程的楼房已盖好。

证据三、(2014)荔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2015)莆民终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各一份及(2015)莆民终字第XXXX号案件开庭笔录照片打印机一份,以证明:《班组结算表》上面的签字人员系被告某某公司的员工。

被告方某某公司未作书面答辩,也未在举证期限内提出证据。

法院经审查分析认定,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其10日内支付剩余的工程款人民币175564元。

律师观点分析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电渣压力焊班组承包合同书》中的发包人处虽仅由陈某某签名并加盖被告某某公司的工程技术资料专用章,《班组结算表》上亦仅由陈某某、刘某某等人的签名,但陈某某、刘某某等人系被告某某公司的员工,其在《电渣压力焊班组承包合同书》《班组结算表》上的签字行为系履行职务的行为,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被告某某公司承担。原告赵某某按约进行施工并验收合格,经双方结算并扣除已支付的工程款,还余人民币175564元未支付,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请求被告某某公司支付工程欠款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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