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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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与唐xx、任xx、汶川县克枯乡下庄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罗斌律师 时间:2017年08月08日 49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x,女,羌族,1977年8月10日出生,系第三人任xx之妻。

委托代理人:孟炳银,四川炳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威,四川炳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唐xx,女,羌族,1940年6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罗斌,四川罗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任xx,男,羌族,1976年3月31日出生,系再审申请人张x之夫。

原审第三人:汶川县克枯乡下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汶川县克枯乡下庄村。

负责人:蒲xx,该村委会主任。

再审申请人张x因与被申请人唐xx、原审第三人任xx、汶川县xxxx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下庄村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阿中民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查明:2013年8月10日,下庄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载明“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是张x的户主,因为当时任xx的户口在理县,还没有迁来我村入户”。

2013年9月16日,下庄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载明“任天荣户口在理县,在xxx下庄村没有分配集体承包土地”。

2014年6月16日,金川县云瑞商务宾馆出具的《证明》载明“张x于2009年6月至2010年9月曾在我处从事过服务工作”。

2014年6月28日,成都环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高升桥分社出具的《证明》载明“张x于2010年10月至2012年7月在我旅行社打工,主要从事内务勤杂工作”。

本院认为,张x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韩晋成

代理审判员  高向阳

代理审判员  郭张锋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雯宇


四川罗斌律师事务所由具有二十年执业经历的律师罗斌出资,经四川省司法厅批准于2012年5月18日成立,为阿坝州首家民营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阿坝
  • 执业单位:四川罗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3219********4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