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47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罪名解读:只要行为人触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中的任何一个行为,便构成此罪;实际的情况是很多罪犯涉及这个罪名的多个行为,比如既制造又贩卖毒品,比如走私毒品后又运输,在这个情况下,罪名不以实施的先后、毒品数量或者危害大小排列,一律以刑法条文规定的顺序表述。比如,制造毒品后又走私该毒品的,定走私、制造毒品罪;比如从境外走私毒品入境后又销售的,定走私、销售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法定刑:
| 刑期 | 适用条件 | 备注 |
第一个档次 | 7年以下 | 1、鸦片不满200克; 2、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 3、其他少量毒品的。 | 一般情形3年以下,情节严重的,3-7年,所谓情节严重,包括多次贩卖等 |
第二个档次 | 7-15年 | 1、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 2、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 3、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 该法定刑档只考虑毒品种类和数量 |
第三个档次 | 15年、无期或死刑 | 1、鸦片1000克以上; 2、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 3、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4、不要求数量,具有严重情节的。(见备注) | 严重情节包括:1、毒品集团首要分子;2、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3、情节严重地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4、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 |
备注
1、现实中、毒品的种类远远不止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刑法》制订时期,毒品种类远不及现在的丰富程度,随着情况的变化,在立法层面往往以司法解释的方式进行补充规定,比如2016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氯胺酮(俗称K粉)一百克以上不满500克,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47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那么对应的法定刑为7-15年。
2、依据第三个档次,理论上50克以上的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便存在判处死刑的可能性,在实际的司法判例中,一般1000克以上的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会判处死刑(含死缓),当然这不是绝对的标准,比如毒品累犯,即使贩卖数量不到1000克,考虑到主观恶性极大,认罪态度不好,仍可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又比如罪犯虽然贩卖2000克冰毒,但是具有重大立功行为或存在特请引诱的侦查行为,仍可能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3、以上刑期的规定只是确定了法定的量刑起点,在个案中,需要根据案件的情况对被告做量刑上的加减,最终确定宣告刑,比如17岁的甲贩卖海洛因25克,依据刑法347条,法定刑在7-15年,但是刑法总则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既可以在7-15年的幅度从轻判处8年,也可能减轻判处至7年以下,又比如毒品犯罪的从犯某乙,参与运输甲基苯丙胺70克,法定刑15年、无期徒刑、死刑,但是法庭可能因为其从犯的身份,在7-15年之间判处,甚至在7年以下判处。
附刑法条文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