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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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湖南兴湘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取保候审毒品犯罪经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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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某贩卖毒品案

发布者:黄钊律师|时间:2018年05月22日|分类:刑事辩护 |45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汪 某 贩 卖 毒 品 罪

汪某22岁,并无贩毒前科,也不具备贩毒的意愿和主动性,但是被指控贩卖毒品罪,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在有期徒刑11个月至18个月之间,这是怎么回事?



原来汪某本来是吸毒人员,但从未参与过毒品贩卖。龙某是汪某的一个朋友,龙某因为吸毒被抓公安抓获,为了争取立功不进戒毒所,于是向警察告知他知道谁有毒品来源,并且在警察的控制之下拨通了汪某的电话,让帮搞一点吃的(冰毒和麻古)。由于欠龙某人情,汪某便答应了,当日在别处购得毒品之后电话联系上龙某,谈好价钱,让龙某来自己所住的公寓楼取东西,晚上十点,龙某带领警察到达公寓楼,出电梯后电话约在电梯门口拿东西,随后在交易过程中汪某接过现金正准备交付毒品,4名警察出现并将2人抓获。后查实,买卖差价100元,用于冲抵以前50元游戏债务,并且约定龙某给汪某再充50元游戏币。



本律师在接手案件之后,去看守所会见汪某时,汪某向律师透露严重怀疑她朋友龙某是警察安排钓鱼的特勤。如果汪某所言属实,律师认为即使这种情形不能做无罪辩护,也应当减轻量刑,古今中外,公权力诱使公民陷入犯罪,在合理性和道德上都存在极大争议,中国现行成文法相关司法解释对此的定性是:被诱使的交易人构成犯罪,但应当从轻处罚。本案汪某并无前科,侦查机关的诱使行为促进她陷入有罪的指控,在一定程度上汪某是无辜的受害人。在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律师将此疑点与承办检察官作了沟通,希望检察院核实该情况是否属实,从而对嫌疑人汪某作出公正的指控,但是未获得相关的回应。

法庭审理之时,本律师指出毒品购买人龙某很有可能是在警察的控制之下求购毒品,并在案卷中指出该意见的依据所在,审判长认为该意见内容具有较大可能性,遂休庭,随后法官亲自在侦查机关核实到该情况确实属实,龙某是在公安的控制之下购买毒品、交易。第二次开庭再次质证和辩论之后,当庭宣判汪某构成贩卖毒品罪,并从轻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改变了以前商议的一年以上的刑期。可以说,辩护效果基本达到,当事人表示认罪不上诉。



    案件点评:1、毒品泛滥成灾,公安机关守护社会平安,打击毒品犯罪任重道远,采取一定的技术手段或特殊的侦查手段打击毒品犯罪,有着现实的必要性、紧迫性,作为警察确实辛苦和不易,在此对人民警察表示崇高的敬意。2、刑事辩护律师通过合法、合理途径为当事人取得尽可能低的量刑是职责所在,每一个公民涉嫌犯罪时得到公正的审判是法治文明的体现,唯此法庭的判决才具有权威性和公信力。3、汪某的行为虽然是被引诱下为之,但其行为、动机已经构成了她犯罪的事实,贩卖毒品的指控是成立的,只是有法定从轻判处的理由。4、“珍爱生命、远离毒品”,这是一句我们耳熟能详的口号,也是真理,但愿每一位朋友真正认识到毒品的危害,远离再远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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