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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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产房起诉现状

作者:王文奎律师时间:2018年08月0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027次举报


相比私产房,公产房售价更低,房屋质量更有保障。本市现存在大量公产房,且部分公产房仍属不可售公产房。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公产房业主所享有的只有承租权,无权对房屋进行处分,例如:买卖、继承等。一旦发生权属争议,承租人或其他权利人很难通过诉讼解决。

  公产房往往意味着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财产,如人民法院贸然以承租人作为所有权人适格主体进行审理,则可能导致承租人对房屋无权处分,从而导致违反法律法规,激化矛盾。而2007年津国2007]489号文件当中,更是删除了“家庭成员之间不能达成一致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规避了公产房涉诉若干问题让原本可以诉诸法院的问题失去了法律依据。

  针对上述问题,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14年10月17日修改并颁布了《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办法”第五条称“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亲属,可以申请办理变更承租人过户手续。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只能由一人提出申请,符合过户条件的人员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的,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申请过户。符合过户条件人员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办法中明确提出,当符合过户条件的人员无法达成一致时,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解决争议,这就意味着,公产房权属问题的案件,人民法院同样应当受理,并且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最终的裁判。该“办法”已于2014年11月1日起正式生效,再配合2015年5月1日起实施的“立案登记制”,公产房遗留问题得到全面妥善处理指日可待。诉讼存在风险,击水律师事务所提醒广大市民,对于类型较为新颖的案件,如您对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可委托律师代为诉讼,从而最大限度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在一个现代文明国家里,司法就是守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老百姓的心里,法就是天。如果这道防线失守,受伤的将不只是公正。(引自《将改革进行到底》第四集)
  公产房屋性质问题,最能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特色,它的产权主体是国家,但置换房屋所得款项却归承租人。这在其他国家和地区是不可能出现的,它是独特的计划经济的产物。在我国大中城市,公产房数量庞大,分布面广,尤其在中心城区和老旧城区占相当比重,一直以来,公产房纠纷的审理,没有统一的标准和依据,过去各地法院多以属于行政管理不予立案或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来处理。2014年10月17日,(津国土房管《2014》225号)《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颁布,该文最大的亮点就是第五条“符合过户条件人员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文件第一次将公产房纠纷,纳入到司法管辖的渠道。
  然而好景不长,也许是半年多的运行发现了很多问题,比如政策性强,比如涉及居住权和生存权,判决尺度不好把握,总之出现了众多棘手的难点和疑点。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5月25日专门召开第14次审判委员会会议,专题研究关于因直管公房租赁产生争议案件受理的若干问题,并于2015年6月8日出台了《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因直管公房租赁产生争议案件受理问题的审判委员会纪要》(津高法(2015)103号),该文规定:当事人之间因变更直管公产房屋承租人发生争议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相应的负责管理直管公产房屋的行政机关或授权的经营管理单位申请变更。虽然条文不包括国有企业产房屋,但是各基层法院在执行中也将国有企业产不予立案。这个规定直接将司法审判从公产房民事纠纷中撤离,仅剩下行政诉讼可以受理。然而由于津国土房管《2014》225号明确规定“符合过户条件人员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已经有了“不作为”的护身符,基本上也不会解决任何实质问题,何况房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的法律水平远远不能和法官相比,根本不能处理复杂又政策性十分强的纠纷。因此,公产房纠纷的当事人即使提起行政诉讼,也只是走个过场,最终结果大都是撤诉或被驳回。于是公产房纠纷真正成为天津市的短板和空白。
  让法之所向,成为民之所盼。“有案必立,有诉必理”是司法改革强调的立案理念,现在天津市成百上千公产房纠纷在社会中游荡,且大多数出现在家庭亲属之间,对我们社会中安定和谐造成众多影响。大多数老百姓具有天然朴素的情感,那就是,判多判少,我就相信法院!
  公平正义如同空气和水,它不能缺席、不应迟到。只有法院介入,公产房纠纷当事人的利益才能得到最大的平衡,只有通过审判,才能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因此,我们希望天津高院顺应趋势,将公产房纠纷纳入司法审判体系,这不仅是我市律师所盼,更是成千上万百姓所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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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天津-蓟州区
  • 执业单位:天津沃恒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20120********11
  • 擅长领域:离婚、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