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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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继承人的必要份额也决定遗嘱的效力

作者:王文奎律师时间:2018年04月1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53次举报

  一、       代书遗嘱是指由立遗嘱人口述,请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 由于代书遗嘱非自书性,在实践中产生的争议就比较多,所以在对其效力的认定上也存在一些争议。   二、         代书遗嘱的有效要件:    《继承法》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由此可见,要订立合法有效的代书遗嘱,必须符合以下四个要件: (1)有两个以上的现场见证人。(2)由见证人之一为代书人。 (3)遗嘱上须标明年、月、日。(4)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上述四个要件缺一不可,不具备这四个要件的代书遗嘱当属无效。   三、         订立代书遗嘱应注意的问题:    1、《继承法》第18条对见证人的资格做了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代书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包括未满18周岁以及不能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 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实践中主要包括继承人、受遗赠人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近亲属,以及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等。       2. 代书人应当在代书遗嘱中,注明年、月、日。因为,《继承法》规定:多份不同书面遗嘱内容相矛盾时,应以时间在后的书面遗嘱为准。可见,日期是确定遗嘱效力的重要因素。      3.虽然代书遗嘱往往是由于客观原因,立遗嘱人无法亲自书写遗嘱,遗嘱人必须在遗嘱上签名,同时,代书人、其他见证人也必须签名,只有各方都签名之后,该代书遗嘱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四、律师 建议:       由于代书遗嘱并非立遗嘱人亲自书写,往往会产生许多争议,只有严格按照法律规程操作,才能确保代书遗嘱的效力,因此建议代书遗嘱最好经过公证或律师鉴证,经公证或鉴证的代书遗嘱,较之未经公证或鉴证的代书遗嘱有更强的证明力,可以最大限度的减少因遗嘱产生的纠纷。


(2017)粤0103民初3803号

被告林某4提供了林某4的《残疾人证》、《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林某4的丈夫梁某1的《残疾人证》、儿子梁某2的《学生证》、《学费证明》、诊断证明、借条等材料,拟证明林某4是贰级肢体残疾、林某4自2007年1月至2014年12月期间每月领取保障救济金、丈夫梁某1是贰级智力残疾、儿子梁某2现就读于广州市纺织服装职业学校、每年学费约11905元,被告林某4既无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遗嘱应保留其遗产份额。原告为证明被告林某4有生活来源,提供了广州市荔湾区退休职工管理委员办公室于2017年5月25日出具的《证明》以及《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查册表》,该《证明》显示林某42017年1月2017年5月退休金为14448.55元,2017年1月至2017年5月扣除医保可支配退休金为11824.1元;梁某12017年1月2017年5月退休金为13521.7元,2017年1月至2017年5月扣除医保可支配退休金为10897.25元;《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查册表》显示广州市白云区松南路××号×××房产权人为梁某1、林某4,所有权来历为购买,该房屋建筑面积37.9267平方米。被告林某4确认其自2010年5月起领取退休金,现每月退休金约为28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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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天津-蓟州区
  • 执业单位:天津沃恒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20120********11
  • 擅长领域:离婚、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