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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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内容、审查期限、胜诉标准。

作者:王文奎律师时间:2018年03月2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77次举报

 1、是否属于劳动争议。范围如下: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是否属于受理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3、申请人与申请仲裁的事项是否有直接利害关系。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申请人自己的劳动权利受到侵害或者与另一方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只有申请人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劳动权利而申请仲裁,才是合格的申请人。    4、有明确的被申请人。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应当明确被申请人是谁,也就是说与谁发生劳动争议。    5、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仲裁请求是申请人想通过仲裁程序达到的目的,也就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保护自己权利的具体内容。仲裁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包括:当事人之间纠纷形成的事实、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请求的依据和理由及适用的法律等。    劳动争议仲裁的审查期限 对于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七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劳动争议仲裁案件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这样算下来,从当事人递交仲裁申请书开始,到仲裁委员会在法定时间内做出裁决,全程期限一般为74天(7+7+60);而且,对于复杂案件,经过批准,还可以延长30天,最长可以延长到104天。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可见,本案申请人不知道有劳动合同,也没有在劳动合同上签字,该份劳动合同没有生效,对申请人没有任何拘束力,所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存在的是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是一切劳动案件的起点、关键、胜诉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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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天津-蓟州区
  • 执业单位:天津沃恒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20120********11
  • 擅长领域:离婚、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