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是否包含加班费?
以前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认为是包含加班工资的,但是在
2008
年
9
月
18
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施行后,对于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是否包含加班
工资,实务中出现的不同意见。
2014
年
1
月
3
日在《新闻晨报》看到一则新闻,说有关部门就经济补偿金计算
基数不包含加班费做出明确答复,
问题是我一直没有找到这个有关部门是哪个部
门,也没找到这个答复的全文内容。
所以,
找了些相关法律条文,
对于站在不同立场的当事双方,
可以作为参考
(既然法院有判例
“经济补偿金不包含加班费的,
那么律师向劳动者讲解时,
最
好持客观中立态度,不要给予他们太高的期望。期望越大,失望也越大)
(一)关于经济补偿金是包含加班费的法律依据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组成部分的规定》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
成(
1
)计时工资;
(
2
)计件工资;
(
3
)奖金;
(
4
)津贴和补贴;
(
5
)加班加点
工资;
(
6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如果按照这个规定,
经济补偿金是包含加班工资的,
因为加班工资也属于月工资
的一部分。但是这个规定是国家统计局
1990
年
1
号令,老掉牙了。
(二)关于经济补偿金不包含加班费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
27
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
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
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
津贴和
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
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
这条规定,虽说是对于月工资做了规定,但对比国家统计局的《规定》第四条,
只是没
有罗列加班费,至于“等货币性收入”的收入范围,没有看到进一步解释,但有
法院做出的判例,没有将加班费列入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
二、结论
第一、
经济补偿从性质上看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
为
弥补劳动者损失或基于用人单位所承担的社会责任而给予劳动者的补偿,
故经济
补偿金应以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计算基数。
第二,
加班工资系劳动者提供额外劳动所获得的报酬,
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
内的劳动报酬。
第三,
从原劳动部
《关于贯彻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
>
若干问题
的意见》第
55
条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
27
条规定来看,也应认为经济补
偿金不包含加班费。
综上,
我们认为在计算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时不应将加班工资包括在内。
如
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恶意将本应计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项目计入加班工资,
以
达到减少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的,
则应将该部分
“加班工资”
计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
一、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是否包含加班费?
以前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认为是包含加班工资的,但是在
2008
年
9
月
18
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施行后,对于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是否包含加班
工资,实务中出现的不同意见。
2014
年
1
月
3
日在《新闻晨报》看到一则新闻,说有关部门就经济补偿金计算
基数不包含加班费做出明确答复,
问题是我一直没有找到这个有关部门是哪个部
门,也没找到这个答复的全文内容。
所以,
找了些相关法律条文,
对于站在不同立场的当事双方,
可以作为参考
(既然法院有判例
“经济补偿金不包含加班费的,
那么律师向劳动者讲解时,
最
好持客观中立态度,不要给予他们太高的期望。期望越大,失望也越大)
(一)关于经济补偿金是包含加班费的法律依据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组成部分的规定》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
成(
1
)计时工资;
(
2
)计件工资;
(
3
)奖金;
(
4
)津贴和补贴;
(
5
)加班加点
工资;
(
6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如果按照这个规定,
经济补偿金是包含加班工资的,
因为加班工资也属于月工资
的一部分。但是这个规定是国家统计局
1990
年
1
号令,老掉牙了。
(二)关于经济补偿金不包含加班费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
27
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
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
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
津贴和
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
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
这条规定,虽说是对于月工资做了规定,但对比国家统计局的《规定》第四条,
只是没
有罗列加班费,至于“等货币性收入”的收入范围,没有看到进一步解释,但有
法院做出的判例,没有将加班费列入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
二、结论
第一、
经济补偿从性质上看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
为
弥补劳动者损失或基于用人单位所承担的社会责任而给予劳动者的补偿,
故经济
补偿金应以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计算基数。
第二,
加班工资系劳动者提供额外劳动所获得的报酬,
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
内的劳动报酬。
第三,
从原劳动部
《关于贯彻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
>
若干问题
的意见》第
55
条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
27
条规定来看,也应认为经济补
偿金不包含加班费。
综上,
我们认为在计算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时不应将加班工资包括在内。
如
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恶意将本应计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项目计入加班工资,
以
达到减少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的,
则应将该部分
“加班工资”
计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
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是否包含加班费?
以前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认为是包含加班工资的,但是在2008年9月18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施行后,对于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是否包含加班工资,实务中出现的不同意见。 2014年1月3日在《新闻晨报》看到一则新闻,说有关部门就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不包含加班费做出明确答复,问题是我一直没有找到这个有关部门是哪个部门,也没找到这个答复的全文内容。 所以,找了些相关法律条文,对于站在不同立场的当事双方,可以作为参考(既然法院有判例“经济补偿金不包含加班费的,那么律师向劳动者讲解时,最好持客观中立态度,不要给予他们太高的期望。期望越大,失望也越大) (一)关于经济补偿金是包含加班费的法律依据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组成部分的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如果按照这个规定,经济补偿金是包含加班工资的,因为加班工资也属于月工资的一部分。但是这个规定是国家统计局1990年1号令,老掉牙了。 (二)关于经济补偿金不包含加班费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 这条规定,虽说是对于月工资做了规定,但对比国家统计局的《规定》第四条,只是没 有罗列加班费,至于“等货币性收入”的收入范围,没有看到进一步解释,但有法院做出的判例,没有将加班费列入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 二、结论 第一、经济补偿从性质上看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为弥补劳动者损失或基于用人单位所承担的社会责任而给予劳动者的补偿,故经济补偿金应以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计算基数。 第二,加班工资系劳动者提供额外劳动所获得的报酬,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劳动报酬。第三,从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5条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来看,也应认为经济补偿金不包含加班费。 综上,我们认为在计算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时不应将加班工资包括在内。如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恶意将本应计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项目计入加班工资,以达到减少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的,则应将该部分“加班工资”计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