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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与民事交叉案件处理?

作者:王文奎律师时间:2017年02月1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116次举报

行政与民事交叉案件处理????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行政与民事交叉的案件。但由于立法的滞后,各级法院和各地法官对如何处理这类案件所掌握的尺度不同,影响到了法制的统一和权威。因为在行政诉讼法中,没有对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交叉时如何处理作出具体规定,即使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中也仅仅有一个原则性的规定,也就是第61条规定“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为此,根据司法实践,笔者就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交叉的处理谈几点粗浅认识。  ????一、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交叉的主要类型  ?? (一)民事主体资格有待于行政案件裁决的案件。如市场主体资格、婚姻登记是否有效等等,都牵涉到民事主体从事各种民事活动和参加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在民事案件审理中,遇到这类情况都需要通过行政审判处理后才能继续审理民事案件。  ?? (二)民事诉讼中的重要证据需要行政案件来裁判。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医疗事故责任认定书等等,这些都牵涉民事主体的权利,在民事审判中往往是重要的证据,一旦因此发生争议,就需要行政诉讼来决断。  ?? (三)行政案件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待于民事案件的结果来决定。如房屋所有权转让是否属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直接关系着房屋登记部门变更登记的合法性,等等。  ?? (四)民事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发生竟合引发的案件。如因婚姻登记机关在登记中未尽注意义务,致使有人冒充别人登记结婚,通过这一行为又侵害了第三人的财产权利。因此引发了纠纷,就会出现民事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的竟合。对此,是先进行民事诉讼,确认冒充登记人对第三人的财产侵害;还是先进行行政诉讼,确认婚姻登记的合法性?在司法实践中尚没有形成统一意见。  ?? (五)符合《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交叉案件。如公安机关就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受到伤害的第三人作出的赔偿医疗费裁决。如果行政管理相对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就应该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予以一并审理。倘若让当事人另行提出民事诉讼,不仅不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也在无形中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还容易激化矛盾,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二、对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交叉问题的处理  ?? (一)先行政后民事作为一般原则,应该在处理此类案件中得到贯彻  ????笔者认为,对于前面论述的行政与民事交叉案件类型中第一类和第二类,也就是民事主体资格有待于行政案件裁决的案件和民事诉讼中的重要证据需要行政案件来裁判的案件,在处理中应当中止民事案件的审理,先解决行政案件,待行政案件终结后再恢复审理民事案件。这是因为这两类案件的民事部分都依赖行政案件的结果,如果在行政案件审结之前处理民事部分,就很有可能造成民事处理与行政案件的结果不一致,极有可能引发错案。  ?? (二)先民事后行政作为特殊原则,也应该在处理此类案件中予以考虑  ????对于前面论述的行政与民事交叉案件类型中第三类和第四类,也就是行政案件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待于民事案件的结果来决定的案件和民事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发生竟合引发的案件,在处理中可以采取先民事后行政的方式。因为从这两类案件的诉讼焦点来考虑,当事人更加关注的是民事权利的维护,为此应该“顺藤摸瓜”,先处理当事人民事部分的争议,再根据民事裁判来进行行政案件的处理,这样做更有利于案结事了,也能有效地节省诉讼成本。  ?? (三)扩大《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61条中“一并审理”案件的范围,是处理行政与民事交叉案件的根本出路  ??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61条关于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规定,过于原则性,范围也过于狭窄,已经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因为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政府已经向服务型、法制型转变,大量的具体行政行为将涉及管理相对人的民事权利,行政附带民事案件将愈来愈普遍。如果把行政附带民事案件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来对照,不难发现行政附带民事案件的范围实在是太狭小了,这不利于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第三人得到及时、便捷的司法救济,不利于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为此,笔者建议对《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61条予以修改,把行政附带民事案件界定在以下范围之内:一是行政案件存在;二是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存在内在的关联性;三是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有内在的关联性;四是行政部分和民事部分均属于同一人民法院管辖;五是当事人提出了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之所以提出第五项条件,是因为当事人的诉权自治权利需要得到保护,如果当事人仅仅提出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就不宜强行启动附带民事诉讼。根据设置的以上条件,笔者认为起码下列案件可以列入行政附带民事案件范围:土地、房屋、车辆登记,市场主体认定,产权确认,房屋拆迁安置等等,一言以蔽之,凡是因为平等主体之间民事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有直接关联性的行政裁决和行政处理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一并提起民事诉讼的,都应该在行政案件处理中一并解决相关联的民事争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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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天津-蓟州区
  • 执业单位:天津沃恒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20120********11
  • 擅长领域:离婚、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