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司法鉴定流程
一、委托
1、司法鉴定机构接收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状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能够接收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通常经过律师事务所开展。
二、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接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开展审批,并做出以下决定:
1、针对满足受理条件的,可实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该与委托人签署《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可以实时决定受理的,应该向委托人提供《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不是受理做出决定;
3、针对不满足受理条件的,决定不给受理的,应该退还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原因;
4、针对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该在接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做出是不是受理的书面答复。
三、首次鉴定
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该指派具备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个鉴定事项应该由两位具备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开展。
四、补充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接收委托开展补充鉴定,应该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开展审查,不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况,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该向委托人说明状况,并退还委托书。
补充鉴定满足《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31条规定的情况,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可指定原鉴定人开展,也能够指派其它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开展,补充鉴定文书是原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接收委托,开展补充鉴定:
(1)发现新的有关鉴定材料;
(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五、重新鉴定
对重新鉴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该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鉴定材料同样的材料。重新鉴定仍在原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开展的,不可以由原鉴定人筹办重新鉴定的事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接收委托,开展重新鉴定:
(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过司法鉴定业务领域或执业类型开展鉴定的;
(2)送鉴的材料伪造或失实的;
(3)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式或仪器设备不当,造成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4)原鉴定结论与其它证据有矛盾的;
(5)原司法鉴定人应该回避而没回避的;
(6)原司法鉴定人因过失提供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六、复核评定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开展复核评定的,其它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接受委托,开展复核评定。复核评定除需提交鉴定材料外,还应递交原司法鉴定相关文书。
七、司法鉴定相关文书的提供
司法鉴定人结束社会专业司法鉴定工作后,应该提供司法鉴定相关文书。社会专业司法鉴定相关文书的制做应该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39条,第40条,第41条,第42条规定的要求。司法鉴定相关文书正本一式三份,当中一份交委托人,俩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归档。
八、出庭
司法鉴定人理应按照司法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要求准时出庭。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该提供《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依规实事求是的对鉴定结论的根据开展说明,回复与评定有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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