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年春草绿
梨花风起正清明
祭奠是我国自古以来
对逝去亲人悼念和寄托哀思的传统习俗
尹某某为郑某生、郑某伟、郑某莉之母,徐某为郑某伟之妻。郑某伟因病去世后,徐某购买某处墓地将其骨灰安葬。 尹某某、郑某生、郑某莉前往墓地祭奠郑某伟时,发现墓碑正面左下侧仅刻有“妻泣立、某年某月”字样,未将尹某某、郑某生、郑某莉三人姓名及与逝者关系刻在墓碑之上。 三人认为徐某该行为违反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也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使三人遭受精神损害,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徐某将三人姓名及与郑某伟的亲属关系刻在墓碑之上。案件审理过程中
被告徐某辩称郑某伟的墓地
墓碑及安葬费用均是其独自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妥善安葬死者是生者对死者悼念和寄托哀思的方式,符合善良风俗,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作为郑某伟的近亲属均享有对其祭奠与寄托哀思的权利,原告要求在墓碑上刻名以寄托哀思的主张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应当予以支持。从法理上讲,自然人的人格权分为物质性的人格权和精神性的人格权两类,祭奠权属于精神性人格权。自然人通过祭奠行为,缓解近亲属去世带来的精神上的痛苦。同时也应当注意,自然人行使祭奠权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 祭奠权的内容非常丰富,根据祭奠时间和已有纠纷的情况来看,按照与逝者关系亲疏远近的强度可以将祭奠权的内容划分为:一是对身份关系要求较高的:最后见面权、遗体处分权利,墓碑刻字权利,墓穴选择的权利,丧葬事项决定权等;二是对身份关系要求较低的:死亡信息通知权、参加祭奠活动的权利等。其次,祭奠行为不得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不得宣扬迷信思想,有伤风化;祭奠权
不仅体现生者对逝者悼念的权益
也关乎逝者本身的利益
祭奠权的行使
要从维系亲情的角度出发
不要让祭奠权成为家庭矛盾的导火索
毕竟和谐的亲属关系
才是对逝者最好的祭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