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刘X1,男,198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安徽XX律师。
被告:陈X,女,198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灵璧县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刘X1与被告陈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被告陈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X1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陈X返还彩礼款66000元及金手镯一个、金项链一条。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4月经媒人蒋XX介绍相识,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款66000元。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6月23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被告生育一子刘X2,2019年3月初被告离家出走,并且将原告购买的金手镯金项链全部带走。后原告打听得知被告离家后一直与其前夫朱XX共同生活。
陈X辩称:收取彩礼款66000元属实,其中20000元用于偿还原告姨姨的借款、给原告7000元用于购买手表、余款用于同居期间日常生活开支;金项链及金貔貅饰品属实,但属于赠与不应该返还;被告在孩子出生后因为生活所迫外出务工,原告经常因彩礼问题殴打被告,且经常吵打被告的女儿。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被告于2018年4月经媒人蒋XX介绍相识,原告于2018年4月30日为被告在灵璧县灵城镇上海XX购买金项链一条(价值6064元)、2018年6月11日为被告在灵璧县灵城镇老凤XX购买金貔貅饰品一个(价值1960元)、另给付被告彩礼款66000元。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6月23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被告生育一子刘X2,2019年3月初被告离家出走,现在被告与其前夫朱XX共同生活。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66000元及金项链一条、金貔貅饰品一个。
律师意见:
社会倡导建立健康文明的婚恋观念,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被告收取原告彩礼款66000余元及金项链、金貔貅饰品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
被告主张金项链金貔貅饰品仍然在原告家中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且被告不予认可,对被告的此项答辩意见本院不予认可;鉴于金貔貅饰品价值不大,且与彩礼款交付时间不一致;
金项链价值较大且与彩礼款同时交给被告,被告主张属于赠与显然与事实不符,依法应当返还
案件判决:
一、被告陈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X1彩礼款20000元、金项链一条;
二、驳回原告刘X1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刘X1负担350元,被告陈X负担3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