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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XX、亢XX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王双|时间:2020年08月15日|35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XX,男,198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安徽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亢XX,男,198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X,安徽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女,198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上诉人郑XX因与被上诉人亢XX、张XX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9)皖1323民初30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郑XX主张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请求亢XX、张XX返还购房款及土地转让费45万元,又主张该购房款系郑XX出借给亢XX、张XX的借款而来,且该债务为亢XX、张X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亢XX、张XX共同承担偿还责任。亢XX辩称本案并非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而是民间借贷关系,并称亢XX并未实际使用案涉款项及已经超过担保期限,认为其不应当承担偿还借款的义务。依据上述规定,本案房屋买卖合同是否系郑XX、亢XX所称民间借贷的担保,一审未予审查,影响本案应否向郑XX释明变更诉讼请求,程序正当性审查。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9)皖1323民初309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郑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184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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