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
随着网络的发展,网络赌博和赌博网站发案率越来越高。与传统的赌博形式不同,网络赌博与赌博网站的形式更方便、更隐敝,参与人数更多、涉案金额更大。
我国刑法第303第对两个罪名作出了规定:赌博罪是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根据该条规定,赌博罪有两种客观表现形式,一是聚众赌博——须3人以上; 二是以赌博为业——是嗜赌成性,一贯赌博,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主观上要具有营利的目的,包括在赌博活动中取胜获利,抽头渔利或收取各种手续费、入场费等。如果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共犯论处。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赌资应当依法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没收。
第303条第二款规定了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罪名主观上也是以营利为目的, 客观上为设立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提供赌具的行为。包括:设立赌场;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设置赌博机等。开设赌场一般具有一定规模、参赌人员众多,内部有严密的组织和明确的分工,包括赌场服务人员、收费的、记账的、发牌的、望风的等等。
本法条包含两个罪名,两个罪名虽有关联但实质确有不同,虽然主观上都要求具有营利的目的,但客观表现形式不同,而且法定刑规定也有所升级。因此,任何人不能存在侥幸心理,在网络的时代里,盲目的参与带有赌博性质的网络游戏或者抢红包等群活动,在不知不觉中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悔之晚矣。目前,在警方对赌博犯罪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也需要公民的认知与理解,只有在明确认知罪与非罪的情况下,才能在网络发展的今天,人人能够合法使用网络,依法参与网络,守法畅玩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