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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为遗嘱继承人 离婚后还能分遗产吗

发布者:田瑞瑞律师|时间:2017年12月19日|分类:继承 |361人看过

前段时间遇到几个关于夫妻公证遗嘱的问题,后来笔者又进一步思索如果夫妻将财产公证遗嘱给另一方,假如以后离婚了,这份公证遗嘱效力如何?这不仅关系到前任配偶,还关系到之后可能组成的新家庭。借此,笔者通过遗嘱的形式、遗嘱的有效要件、遗嘱的撤销变更这几方面的阐述,来解答一下这个问题。

遗嘱的形式。

有效的遗嘱应当采取下列五种形式之一: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

公证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订立,亲自申请,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公证遗嘱是所有遗嘱形式中法律效力最高的。公证遗嘱的证明力最强、证据效力最高。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均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自书遗嘱,是指遗嘱人亲笔制作的书面遗嘱,遗嘱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根据自己的意志对死后的财产预先做出处分。《继承法》第17条第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是指非由立遗嘱人自行书写的遗嘱,而是由代书人根据立遗嘱人的的意思表示代为书写的遗嘱。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录音遗嘱,即立遗嘱人通过录音或录像的形式,确定其遗嘱的内容。录音遗嘱同代书遗嘱一样,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并将其见证的情况进行录音、录像。完后,应将录音、录像内容封存,封口由见证人及遗嘱人签名盖封。

口头遗嘱,是指在危急情况下所立的遗嘱。但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由于具有易于被篡改和伪造,以及在遗嘱人死后无法查证等缺点,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遗嘱的有效要件。

遗嘱的有效要件包括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形式要件即是第一条所述内容,这里所说的遗嘱有效要件,仅指遗嘱有效的实质要件。

(一)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以遗嘱设立时为准。在设立遗嘱时,遗嘱人有遗嘱能力的,其后虽丧失遗嘱能力,遗嘱也不因此失去效力。反之亦然。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条中明确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二)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三)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

遗嘱既是遗嘱人处分其个人财产的民事行为,就只能就遗嘱人个人的合法财产作出处置。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遗嘱的该部分内容,应认定无效。

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

内容不合法的遗嘱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遗嘱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2、遗嘱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3、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民事行为无效。4遗嘱内容违反其他法律。

遗嘱的撤销变更。

《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所以,遗嘱订立后想要撤销、变更遗嘱的,是需要遗嘱人重新订立新的遗嘱来撤销或者变更。而且需要注意的是,遗嘱人重新订立新的遗嘱的,在遗嘱形式上一定要用效力相同或更高的新遗嘱来撤销变更旧遗嘱,比如,原来是公证遗嘱的,就一定要用公证遗嘱撤销变更。

回归问题,解决问题。

通过以上梳理,可见遗嘱的形式要件(第一条)、实质要件(第二条)都是订立遗嘱当时的一些要求,只要订立遗嘱时,遗嘱符合上述条件,那么遗嘱就是有效的。而遗嘱撤销变更(第三条)是需要遗嘱人重新订立遗嘱的。综上,离婚本身并不会影响遗嘱的效力,前任配偶还是有效遗嘱中的遗嘱继承人。

律师提示。

那么对于婚内将财产订立遗嘱分配给配偶,离婚后又想“反悔”的,该如何处理呢?

在前期订立遗嘱时写明如果今后离婚其配偶的遗嘱继承人身份是否受影响。

离婚后,订立新的遗嘱撤销原有的遗嘱。

再婚配偶发现这种情况的,建议还是要及时和配偶沟通,毕竟关系到新的家庭成员的利益。

作者:田瑞瑞,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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