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直接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或者多次抢夺的行为。抢夺罪的成立条件是其行为对物是否有暴力,对人是否有危险性。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排除他人对财务的占有,建立新的占有的关系,盗窃罪的占有手段行为是相对平和的,对人的身体没有危险的。
盗窃罪和抢夺罪的区分和联系,在我国一直是争议很大的,两者的相似之处在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动机这一方面,即非法占有。但是两者的犯罪手段却是大相径庭的,盗窃强调的是秘密性,而抢夺强调的是公然抢夺。刑法理论的传统观点认为,“盗窃罪是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而抢夺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但是,从两罪的传统定义的字面意思,完全无法分辨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区别。比如说,“秘密窃取”相当于“趁人不备”;换句话来说,“趁人不备”也具有一定的秘密性。”因此,我们不可能从“秘密窃取”与“乘人不备”这两点来分辨盗窃罪与抢夺罪。
在我国刑法规定中,抢夺罪中规定了致人伤亡的结果加重犯,但是针对盗窃罪中,我国刑法却没有规定盗窃罪致人伤亡的结果加重犯。由于犯罪分子的盗窃举动根本不会致使伤亡情况,因此,世界上还没有国家的法律规定盗窃致人伤亡罪。而抢夺行为一般都很有可能致人伤亡,如果抢夺行为不会致使伤亡,那么法律就不会规定结果加重犯。在认定抢夺方面,只要判断犯罪分子的行为能够达到能够一般危险的程度,就能够认定为达到抢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换句话说,在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其行为很有可能会造成公私财物的财物或者人身伤亡。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区分盗窃罪和抢夺罪的关键是:抢夺行为是具有伤亡可能性的行为,而对于盗窃行为不具有伤亡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