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向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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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毒品罪的辩护

发布者:肖向功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962人看过

胡小美、胡小花(二人系亲姐妹,为避免给当事人造成困扰,本文人名均系化名)二人受他人指使运输毒品,于2011年7月21日18时许,乘坐云K10773客车从云南省景洪前往昆明,途径昆玉高速公路王家营收费站时被公安居民警抓获,当场从二人身上查获海洛因净重共714克。胡俊律师受胡小美家属的委托,担任胡小美的辩护人。胡小美于2011年7月21日因涉嫌运输毒品被刑事拘留,2011年8月17日被逮捕,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11月10日提起公诉,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6日作出判决。

主要辩护意见:

一、胡小美受人利用、指使而运输毒品,系从犯,应对其从轻、减轻处罚;二、胡小美家处昭通偏远农村、法律意识淡薄;三、胡小美还在三个未成年孩子需要抚养,对其判处过重刑罚,不利益三个未成年孩子的成长,不利益社会和谐;四、毒品在运输过程中被查获,没有对社会造成实际危害。

刑事判决(节选):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昆刑三初字第554号

……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小美、胡小花无视国家法律,运输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运输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胡小美的辩护人提出其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本院已注意……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小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

二、被告人胡小花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

相关法规:

【运输毒品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办案小结:

本案两被告受他人指使而运输毒品,因指使者没有被抓获,所以,法院没有认定被告为从犯,但充分考虑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在没有认定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运输毒品714克,仅在法定起点刑判处刑罚,已属不易。

律师提醒:

毒品害人害己,应该远离。很多运输毒品的人都是偏远、贫困地区的人员,只因一点廉价的运输费就铤而走险,实属愚昧。财富贫穷不可怕,脑袋贫穷最可怕。只有通过正当途径获得收入才是可取的,想走捷径是不可能的,也是危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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